公司对外投资算收入吗?
这个要看情况: 1、 如果公司购买了股票或债券,那这些资产属于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及股利收入要计入投资收益;
2、 但是如果该笔资金是用于对外的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那么就应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相应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 而对于股权投资来说,有权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为投资的成本,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的相关利益分配不作为投资成本的处理,而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处理,从而增加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带来税务上的不同影响。当然,不管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最后都会根据所得税条例进行税务调整,不存在绝对的差异问题。不过,由于我国目前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分,并且两者之间的税收待遇有着较大区别,所以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项目通常选择以权益法进行核算,而一些处于初创期且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则往往选择以成本法进行核算。这样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时候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了。
公司对外投资分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股权投资,如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等; 非权益性投资是指包括债券投资在内的其他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捐赠收入。”因此,被投资企业只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即使未实际支付,投资方企业也应该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应于转让发生年度确认收益(或)损失。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于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年度,确认收入实现。 对外投资收回的资产应按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投资所占股权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其余部分确认投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