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款算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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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1.以货币出资(1)一次性缴纳。即股东可以以现金方式一次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金。(2)分期缴纳。指股东设立公司时,首期先缴纳部分资本,剩余部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分期缴纳。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除了可以使用货币形式出资外,还可以使用实物资本、知识产权等进行出资,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股份做价出资。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只要不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股东无需实际出资到位就可以享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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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投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清算(含破产清算)时,除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依法给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外,不应给股东(投资者)计付利息。

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经全体股东通过的,从其约定。比如可以约定:

第一种方案,股东按照实缴资本或者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分取红利,并不承担投资利息;

第二种方案,股东按照实缴资本或者盈余分配方案分取红利并承担利息(如年利率2%);

第三种方案,股东按照盈余分配方案分取红利并不承担投资利息;

第四种方案,股东不参与盈余分配,但应承担投资利息(如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定额收益(如每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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