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跑路的原因?
首先从法律角度,投资公司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其实我国目前并没有设立专门规范投资公司的法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主要见诸于《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基金公司的规定中。 从上述法律条款中可见,所谓“投资公司”就是指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机构,且主要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的公司。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于投资的定义是不同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能够被定义为投资的公司只有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哪怕再像“投资”公司,也不可能被定义为“投资”公司。 显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在设立、组织结构等方面是有诸多区别的。
那么如果一家企业仅仅因为股东的责任负担问题就被划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不是真的合适呢?我们看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虽然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只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已,其本身的财产并不独立,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同样属于公司负债。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本质上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更不可能自己破产。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即使设立了多个法律主体,但由于这些主体都是基于同一财产基础设立的,在责任上完全相互联系,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不同法律主体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将这种企业简单划分给若干债权人,明显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所谓的“资产管理人”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现有法律框架来看,似乎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情,就不可能受到太大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