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多少种?
“股份”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或出资权利的量化,其实质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份量。 从理论上讲,只要有了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就自然存在了股份;同样,由于拥有一定数额的股金(出资)是成为公司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说有了股份就一定会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 但实际并非如此简单。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设立和运行所遵循的原理与过程有所不同,导致其具有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从而能够更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充分社会化而不再拘泥于家族或朋友内部;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在运作过程中经过不断增资扩股,股本数量可能呈倍数的上升趋势,但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却并无增加,只不过所控制的股权或股份权益相应增加了罢了。由此形成了一个新的矛盾现象——股份增多,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反而有可能减少。
基于上述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票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公司一旦成立,就拥有了法定的股份;同时,也必然存在着因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
(2)公司的注册资本既是公司依法取得的独立财产权的具体表现,又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基础。无论是有限责任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必须实缴到位且不得任意抽逃。
(3)作为公司法人财产具体表现的股份,其所有者和持有者尽管可以分离,但这种所有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唯一义务即是足额、按期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了须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必须在缴足股款后方可取得股票,进而获得股份的所有权和持有人身份。否则,公司将有权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