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科目取消了吗?
1、委托贷款科目取消了,被放入表外进行核算; 2013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中规定: 以委托贷款方式对他人投资且符合权益性资产定义的,应将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资产,并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中予以反映;以委托贷款方式持有债权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的“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中予以反映;
2、如何区分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具有两年以上经营历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二)已具备规定的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四)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要股东信用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拥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专业能力,配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公司自身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应要求,即可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外发放资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非同一概念,虽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即使符合前述条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风险管控等原因而拒绝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