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完贷款提取公积金吗?
自从1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5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提出“合理开发养老机构住宅、停车位、附属设施用地,推行符合标准的电梯、适老产品进家庭,支持引进保险、银行、养老保证、担保、信托、税收等专业机构,对满足条件的居家老年人以房产抵押贷款等方式,融资支持其养老消费”之后,有关养老消费金融创新的话题一度引爆了社会。但是,对这样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人们却有不少误解和疑虑。
误解一:还完贷款提取公积金,就是“炒房”
有人认为,如果是贷款买房,在还清贷款后提取公积金用于补偿居住条件改善,即便二手房价有所上涨,但如果未来出售房屋,成本至少有两部分:一是偿还的利息,二是偿还的本金。即使将房屋价格调整为当初支付价格减去已还本金所得,“折扣”后的总价也相对不高。而以较低的首付和较高的利率偿还完贷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贷款购买同一区域的其他房屋,并未大幅增加实际支出,具有增值潜力。所以,还完贷款提取公积金,其实就是在”炒房”。
其实,如果人们能够正确认识并正确运用国家推出的这项政策,不仅不会遭到“炒房”的指责,还将为国担当,为自己减轻养老负担,可谓一举两得。这是因为:
第一,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百姓居家养老的住房和设施问题,并非鼓励投机和炒作。假如某人对住房的需求不是“居住”而是“炒作”,即便政策没有禁止,也不应该获得支持。所以,这项政策针对的是符合“居住”本质需求的购房行为。
第二,从《意见》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要获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或修缮养老住房的资格,必须满足在住房消费中“自支付房价款”;至于取得住房后,是否能够“不断支付相关费用”则不是《意见》所规定的条件。这条规定其实是为以后的老龄化社会准备的一块“临时急救用药”,所以并不是针对普通的住房消费的。而所谓的“临时急救用药”,自然也无法界定具体的用途,更何况住房本身就包含了居住和投资两个功能,即便没有《意见》这项规定,也不能将其定义为炒房。
误解二:提取公积金就不能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有人说,既然要还完贷款以后再买,那就不能再用公积金了。如果这样理解,那就不对了。
这里牵扯到一个与贷款相关的术语——提前还款。简单的说,就是借款人为了节省利息支出,在还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预先向银行归还一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于商业银行贷款而言,提前还款肯定会被银行视为“违约”,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这个限制。因为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按季提取与年度提取两种,年度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结算休积金年度结余收入。所以,归还商业贷款只能是在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购房贷款时,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在申述提取。
据记者了解,对于所购房屋价格相对较高,自筹资金达到总房款40%以上情形的下,购买人可以提前15个日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手续。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就可以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购房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