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有资产开什么票?
增值税的确认,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收付实现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入账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出租的房产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就购买的,出租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要根据一般纳税人选择的计税方法确定。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该不动产取得时的进项税额60万元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购入办公楼一栋(已取得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购入原值1100万,2016年7月将其中一层对外出租,承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月租金为14万元,按季支付租金,则:
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出租方取得的不含税月租金收入1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4×5%=0.7万元。出租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企业所得税计入“租金收入”,不并入主营业务收入。
2、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月租金收入14万×11%-上月不动产入账金额的2%×11%,当期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60万60%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0×60%第13个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0×40%
出租资产,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在“预收(付)租费”科目核算,实际收取(支付)时,记入“其他应收款(付)”科目。出租方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房产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核算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及商品等。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将资产对外出租,因资产的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的收入”。其对应的出租成本如按规定已提取折旧费用、已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租金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应成本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