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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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至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一次相关报告。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价值或投资者收益有实质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设立之前,计划管理人应当向接受其付款指令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机构送达专项计划文件。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于计划专项计划文件的签收,仅表明其知晓专项计划文件的内容,不表明其对专项计划设立的确认,也不表明其同意设立专项计划或者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项计划设立完成,管理人应当将设立情况报协会备案。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的,管理人应当自中国结算公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回已缴纳的认购款,并加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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