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和其他长期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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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收规定与会计不一致的,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外购的商品(未销售),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须按企业使用的材料成本和费用作为存货或者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以保证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如果存货发生毁损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损失管理方式进行申报扣除。因此,在申报时,需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汇总申报时,可将不同类型、项目的资产损失,分别汇总,按照25号公告要求,附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专项申报表》,同时附报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专项申报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经企业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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