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净资产出资吗?
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但整体变更过程中,如果存在重大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发生过持有出资(股份)超过 10%的股东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原则上应从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时间。
发起人可以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出资而折合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净资产出资而折股的,其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应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合,不得以企业评估增值后的净资产折股。
对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视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整体变更时,改制前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应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持有改制后的公司股份,担任该公司的发起人,如为中资企业(国有企业除外),改制后也应依法继续持有该股份。如果原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或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