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比例怎么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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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来看看一个真实的故事 2013年6月,一位大妈到工商银行大连西岗支行,要求支取4个月前在ATM机上“被理财”的款项。银行员工查看记录后发现,她一共买了5笔,合计95万元;已经支取了2笔,每笔7万元;还有3笔没有支取。 这些理财产品都是自助购买的!购买过程非常简单:持银行卡、身份证,在银行柜面或自助机具上操作几番后,即可完成。 大妈每次来都是取走一笔,过两个月又再买进,如此反复几次。她始终不知道的是,自己的存款已不是现金而是变成了别人名下的“投资产品”。 银行以客户身份购买了信托公司开发的某项信托计划(简称A计划)。该计划主要投资项目是房地产。

2013年下半年,金融市场出现大幅震荡,包括A计划在内的很多理财产品纷纷违约。于是,客户起诉银行和信托公司,索赔。 法院查明,银行购买的A计划,除了少量保证金外,大部分资金都投到了同一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上。而该项目由于融资方资金紧张,贷款逾期,导致项目停工,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面临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来源公开资料)

2、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案例的投资收益 假如这位客户买了100万的理财产品,两年之后连本带利取出。 在第一个4个月里,银行以客户名义购买A计划,累计投入80万。 随后,银行利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先行偿还之前所购 A计划的到期应付利息(按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协议,这部分利息应当由信托公司支付,但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银行在支付利息后暂时无法得到兑付)。 然后,银行利用刚刚到期的80万元,连同其他到期应付利息一并支付给信托公司,作为对A计划投资亏损的补偿。 这样一来,从表面上看,这100万元的理财资金仍然完整地存在客户的账户中,一切似乎都很正常。但此时银行的实际出资已经累计达到了120多万元——其中80万元已经到期且无法回收,另外40万元虽然尚未到期,但是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银行已经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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