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度贷款上征信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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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跟银行贷了一笔款,30万,分三年还。前几天还了第一笔贷款,她有点纠结:要不要在这个银行设个还款存折,顺便了解一下,这样,万一以后要还第二笔、第三笔,就省得再跑银行一趟了?

朋友的顾虑是有道理的,因为当时她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就给她开了一个存折,管理贷款利息,可是贷款一到账,她的存折里就有30万元了,还要银行干什么,不如直接把存折里取出来的现金放到一起,每月还款时再一起还到信用卡里。

朋友的问题,也困扰过很多人,就是金额较少的贷款,需不需要去银行还本付息?会不会影响个人征信?答案是不会。

银行除了向客户发放定期储蓄、活期储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无抵押信用贷款等交易性质不同的贷款以外,还会有一些类似于融资性委托贷款,即银行替人借钱周转,期限、利率等都有规定,融资人向银行还本付息。

还有一种就是银行“借新还旧”,即借入一笔资金,用来归还先前所欠的债务。例如,A企业欠B银行8000万元,B银行趁A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之际,与其商谈以贷款方式受让该企业的巨额应收账款,约定A企业在收到该笔8000万元贷款后,须立即归还B银行此前所借的8000万元贷款。A企业虽然实际上并没有收到任何资金,但因及时归还了所欠B银行8000万元债务,在B银行账目上,该笔8000万元贷款也就自然平了。

对于金额较小的贷款,例如几十万元,甚至几万元的小额贷款,由于不会对我们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大的影响,所以,银行一般也都不会在意客户有没有在指定银行还本付息,即使客户没有做到,银行也不会主动催款,更不会为此上民事法庭打官司。

对于融资性或借新还旧贷款,虽然与个人日常生活相距较远,但其规模往往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银行的客户经理为了拉到业务,难免会私下承诺,贷款到期,不用归还,银行会“续期”。然而,这种口头承诺属于无效约定,《合同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意味着这类贷款,即便在合同上约定了贷款利率,但因为约定不明,贷款到期后,银行无权要求支付任何利息。若银行主张权利,要求债权人归还贷款本息,那么,从贷款到期日到实际归还之日,债务人是需要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其标准是,在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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