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情房的房本能贷款吗?
房本加名后,房产证上注明房屋产权共有方式的,比如“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等字眼,如果能提供购房时全部的购房款,且购房款是属于共同购房人中的某个或部分人的,则购房款所对应的产权的部分可视为共同购房人的个人财产,该部分产权用以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部分对应的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产权的,仍属于原产权人个人财产。如果加名后所占份额未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如果无法确定购房款来源的,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证上加名后所加的名的权属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