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贷款人是谁提出的?
最后贷款人制度起源于英国18世纪末期,当时私人银行普遍经营不善且经常出现流动性紧张,当这些私人银行面临破产时,英格兰银行会出面并利用自身实力对其供应货币,使其免于破产,这实际上是最后贷款人的雏形。最后贷款人成形于19世纪中期,并开始迅速发展,其经历了多次理论的发展,也使得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各国中央银行制度中得到了广泛传播。
在我国,由于经济和银行制度发展的相对滞后,最后贷款人制度起步较晚,且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始终没有法律对此规定予以明确。在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开始对最后贷款人的制度予以专门的规定,确立了最后贷款人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我国国有制银行及政府隐性担保等观念的影响,人民银行在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上承担了过多的道义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货币政策的可信度和有效性。200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等对贷款人制度在法律和实施性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