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可以炒股票吗?
看了下最高票的答案,感觉好像都没说到点子上。 首先,根据《证券法》第67条之规定,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来看,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另一部分是临时报告。
依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均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所以法律规定的披露信息义务人是“董事会秘书”,而非“总经理”或“董事长”,因为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他们是不需要对信息披露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的。但是,董事会秘书的任命通知是需要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发”的,所以从程序上来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是经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报经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的。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相关规定对经理层权限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高管层组成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自在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的职责权限,确保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具有必要的权力驱动机制”。
同时,根据该规范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规定,“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应该满足如下目标:……(四)能够正确核算和监督各项资产的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虽然不直接对信息披露负责,但根据上述法条及文件规定,其职责包含监督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资本(即国有资产)所构成的,作为国有资本的代理人,董事会对等层面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其实现经营业绩(利润)目标的同时,有义务也有责任保证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如果发生信息披露瑕疵或违规,这些负责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