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税前分红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准予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准予税前列支。同时,对于股东取得利润的分配,要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下,企业是不能再对股东进行税前分红了。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企业都会给股东发放“工资”“奖金”等,然后从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20%的所得税。其实,这就是一种变相的股权分红。从纳税角度看,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合理的。
那么,是否存在比此更合理的安排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股东先转让部分股权给公司,然后让公司回购这些股权,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资金的退出和收益,这种操作就可以避免交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于希望实现税务合理筹划的企业和股东而言,首先应明确税收政策的边界和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其他方面的细节问题。否则,因为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的事后补缴税款,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和纠纷处理成本,无疑是一种得不偿失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