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出款项计入什么?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二)被投资方发生破产等终止经营活动情形下,企业对该被投资方的应收账款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 (三)不符合规定的手续费和交易费的支出;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收到的客户保证金; (五)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本息;
3、上述业务中,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短期借款的利息,应当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并在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超过一年的借款期限,其超过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借款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如借款贴息)和其他借款费用,在“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贵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