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试生产?
“试生产”的概念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出现了两次,一次是2015版修订稿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次是2015版正文的第6.1条(已失效)。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国内目前对“试生产”的研究主要见于制药领域。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对“试生产”的解释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为依据,认为试生产是指按规定的程序生产的小样或少量样品用于检测分析,证明生产工艺合理、设备运转正常及产品质量合格。[1]
第二类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为依据,认为试生产是指为获取初步的产品信息而进行的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2]
第三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依据,认为试生产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之前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取得原料药批准文号并进行试生产的,以及研制中药新药制剂并开展试生产的。[3]
第四类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认为试生产是指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小批量的化妆品,检验其安全性并评估其有效性。[4] 上述分类虽然来源于不同文件,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所谓试生产是指在新产品尚未正式投放市场前所进行的所有生产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原料、化妆品新剂型,不得进行试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