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树木几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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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年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计算机软件,可分项单独计价的计算机硬件,为5年;不可分项单独计价的计算机软件,为6年。 同时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预计残值。因此对树木而言,如果单位价值较低,建议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采用一次摊销法,这样处理更符合税法精神。如果单位价值较高,确需分类入账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不考虑使用年限问题。否则就要进行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计提折旧,计算进项税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住房,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当暂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贷款金额×(1+5%)÷(1-1.5%)×3%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合法凭证,说明该进项税已实际抵扣,则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零,纳税人实际上交的税款也就等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反之,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笔进项税未实际抵扣,则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在申报表的应纳税款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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