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信托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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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基金是一种信托行为——“通过订立合同凝聚起来,将大家的钱汇集在一起以实现特定目的”的行为属于信托行为。 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在中国目前所存在的8000多只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等)中,只有少数几只是用“信托计划”命名的;而大部分基金都以“XX系列”结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信托行业实行的是备案制——无论什么名字,都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成立信托公司并办理备案手续才能经营。 所以严格来说,我们日常购买的基金并不是一种信托,而是集合资管产品。 但它们依然遵循着“信托”这一金融工具的本质和原理。

比如投资者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后,经过组合投资,追求比银行储蓄更高的收益(相对稳定)——这就和信托一样,通过委托——受托——监督和管理的过程来实现资产增值; 而且和信托一样,公募基金也要向客户披露信息,每年公布财务报表,让大众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虽然不如信托那么详尽,但至少也是一项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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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实际上是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投资,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因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受托和委托或信托关系。

从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来说,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获得对信托基金的未来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是一种非占有、非使用、非支配的具有证券性质的财产权,可以通过市场随时转让。基金管理人通过同基金持有人签订的基金契约拥有对基金的管理权,同时对基金持有人承担受托责任,是一种管理、使用、支配的财产权,不能转让。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以委托或信托方式确定下来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还有基金持有人保护机构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严格监管,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时的行为和决策符合基金投资(一般是风险较小的投资)原则,不会给持有人造成损失。

基金受托人收取的报酬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管理佣金,作为对管理者的薪酬,从基金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一是收益分成,是经营者对超额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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