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商誉减值?
作为一个专业做估值的人来说,看到这个问题还是有点唏嘘。 首先,商誉这个东西是个金融产物,是上市公司为了购买另一个上市公司而支付的溢价,这个溢价超过双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这里可辨认净资产=总资产-负债,而不是会计意义上的可辨认净资产) 所以从定义上看,商誉是一个价值假设,属于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但是和固定资产等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不一样的是,商誉不能像固定资产一样提取折旧然后减少其账面价值。因为其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其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但问题是,商业判断和会计准则在这里发生了冲突。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历史成本计量各项资产,但是历史成本往往不足以反映真实价值。举个例子,A公司以100万买入了B公司100%的股权,但是其实际可辨认净资产可能值为120万元,那么按照会计准则,A公司应计提10万元的商誉,但实际上这是不合适的。 那怎么办呢?根据新会计准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组或者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出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以及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低者即为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与账面值相比较,确定应当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觉得很有道理,但实务中真的这么做吗?我看未必。很多人可能会说,我们公司买了另一家公司,花了一千万元,当时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仅为500万元,所以这一千万元当中有500万的商誉。但问题是被购买方实际经营情况远非如往年,现在可辨认净资产已经只剩300万元了,如果我们要计提500万的商誉,那就是把被购买方当年未实现的收益全部补回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那怎么办呢?很多时候,企业会故意抬高被购买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让商誉变得“合理”一些。当然,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商誉无论多少始终不提,反正最终也找不到合适的机会冲减利润。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觉得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当被购买方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恶化时,及时确认相应的损失,将商誉减值准备余额逐步冲回;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我认为就没有办法了,因为商誉本身就是一个虚增价值的假设,你没法真正去减掉它。就像是你欠别人100元,但你实际上只花了70元,多出的30元就当做利息补偿吧。这样虽然会计处理正确,却毫无意义,毕竟钱在你手里,只不过你暂时不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