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的关闭?
企业关闭(close),又称歇业、倒闭或解散,是指由于客观原因致使经营失败,企业不再继续经营的一种状态。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美国哈佛商学院将其定义为:“公司决策者通过提前披露信息使股东和债权人尽可能避免损失,同时最大化重组可能带来的收益而进行的自愿终止经营活动的行为”。[1] 这一概念强调事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指出关闭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且是为了减少风险和增加收益做出的选择;强调了事前控制的重要性。
国内对关闭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所谓“关闭”,即“因发生破产事由而停止营业并丧失清偿能力,依法宣告破产”;还有学者认为,“企业关闭是一个过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则明确将企业关闭的条件限定为:“企业法人停业、停产连续三个月以上;完全瘫痪,不能恢复生产的;因特殊原因确需停止生产活动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可以给予停业许可,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文赞同第二学者的观点,认为关闭是企业因市场或自身原因导致其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时,为了摆脱困境,实现资产保全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强制性。企业关闭是行政处理决定,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当场作出责令企业关闭的决定。
(二)终局性。企业对行政处理的救济途径仅限于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故行政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
(三)程序性。除复议和诉讼外,当事人还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才能最终完成企业关闭的程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完善,我国现行有关企业关闭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构建完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