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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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时,有证据表明客户已经接受货物并且取得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付款权利,应当确认营业收入;但是发生退货或收到逾期支票而拒绝支付的,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例:20×7年3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万元的商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7年4月10日。20×7年3月6日,甲公司依约将价值50万元的商品交付给乙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7年4月10日常识,乙方违约拒付货款,应冲减当期营业收人50万元。

2.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其应收账款的实现。即以应收账款是否收回或者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应收账款能够收回为依据,确定是否应该结转销售收入。如果已经收到货款的,则应当结转销售收人;如果因对方破产、停止生产经营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应当调整报表中的相应项目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还应将相关账龄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出,冲抵当期管理费用。

例:20×7年3月8日,甲公司售出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含税价款为50万元,约定收款日期为3个月后,即20×7年6月8日。20×7年6月9日常识,虽然收款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乙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估计该笔款项难以收回。当日,经与有关各方协商,乙公司认可该款项作为亏损处理。对于上述交易,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结转成本以及交纳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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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营改增后)

1.建筑服务; 2.销售不动产; 3、货物运输服务;

4.进口货物; 5.保险服务; 6.广告服务。

7.租赁服务;8.生活服务;9.现代服务;10.转让无形资产;11.研发和技术服务;12.信息技术服务;13.文化创意服务;等等。 至于是否发生交易是商业实质还是会计处理上的业务实质,取决于交易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的经济资源。在合同中约定有明确日期或按时间进度分配的交易,则应该在交易完成时进行账务调整并记录到资产负债表上。而在非现金结算的或有事项中要等到收到款项时才确认为收人。对于已经收取了款项,但尚未交付实物资产的应收款项也要确认为收入的增加,只是在未收到商品和劳务时将相应的成本记入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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