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亏损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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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合伙人,因为其以自有资金对企业进行出资,所以不存在对外偿还责任的问题;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其已向企业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认缴部分除外),且《合伙企业法》及相应规范文件并未规定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有超额赔偿责任,故有限合伙人也不存在对外偿还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原则上都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如下特殊情况下,债权人还是可以请求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对自己承担责任:

1、 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造成损失 的; 【法条指引】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首先应以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分别清偿……”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此种清偿责任的承担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条件,即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实施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或者损害合伙人利益才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2、 因合伙企业债务产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法条指引】 《合伙企业法(试行)》第60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中尚未了结的部分,仍应负清偿责任……但已经超过了约定的出资期限的,不予清偿。”《合伙企业法》第87条第1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87条第2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员工共同侵权的,应当对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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