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要交哪些税?
先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最近和朋友们一起讨论的一个实案。 A公司(消费品牌)想要收购B公司(医疗行业),由于行业差异较大,因此双方前期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但最后因一些原因未能成行。 在此过程中,A公司通过境内一家控股公司和一家参股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80%、20%的股份,且A公司的该两家子公司的设立都是为了本次交易而特意设立的(即不存在其他业务)。
在正式交易的之前,A公司通过其境内的两家子公司取得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权并实际运营,同时为了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也做了相应的人事变更。 但最终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A公司与B公司最终未进行合并。 那么在这过程中,A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纳税义务又该如何处理呢?
1. A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生的支出如何入账?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从事有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所称环保效益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效照明产品,包括高效灯泡和LED灯具等。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通过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的相关资产,在尽职调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确认为资产成本的,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如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按规定计算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 A公司向B公司提供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如果不需要B公司偿还,则属于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A公司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如果约定还款期限或者条件,则属于借款合同,A公司按照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缴纳3%的营业税以及13%的增值税,同时B公司作为借款受益人应当按照贷款服务9%缴纳增值税,同时,A公司需要就借款收取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收入9%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税法》规定,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A公司对B公司实际拥有了控制权,但由于双方并未进行税务登记注销,且A公司将部分款项用于B公司员工待遇的提升等方面,因此不能直接认定A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上述资金往来所产生的税收应当予以缴纳。
3. B公司原有的不动产过户到A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税? 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下列三项行为,须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建设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在原房产所在地再行购房的,经当地政府确定,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三)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出让使用权的,应按契税政策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企业以收购形式取得不动产,是需要申报缴纳契税的。对于被收购方,若其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费用的期限和方式的,被收购方当事人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缴纳完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后,凭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