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征地权利吗?
首先,这个问题分为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企业对内部土地的处置权,二是企业对外部土地的获取权。 对内部土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对己经拥有的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物和各项附属设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造、扩建等经营活动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得改变本法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弥补其他亏损(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表明,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没有直接取得土地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往往需要对土地进行相应的建设投入,此时就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企业的负债是否属于股东共同承担? 理论上讲,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应该是由股东们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负担,但如果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所必需的,并且该投资行为已经过法定程序并由股东会决议认可,那么该项支出就应当计入注册资本金,公司的破产或解散时,股东也需以该金额为限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贷款,并由此造成财务成本的增加,尽管该项借款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但增加的财务费用显然应由股东共同承担。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举债是一种变相地从债权人处取得的财产,当然应当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要求,企业对该项债务可视为已支付一定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