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征地权利吗?
首先,这个问题分为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企业对内部土地的处置权,二是企业对外部土地的获取权。 对内部土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对己经拥有的土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物和各项附属设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改造、扩建等经营活动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得改变本法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用于弥补其他亏损(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表明,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没有直接取得土地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往往需要对土地进行相应的建设投入,此时就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企业的负债是否属于股东共同承担? 理论上讲,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应该是由股东们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负担,但如果企业对外负有的债务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所必需的,并且该投资行为已经过法定程序并由股东会决议认可,那么该项支出就应当计入注册资本金,公司的破产或解散时,股东也需以该金额为限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贷款,并由此造成财务成本的增加,尽管该项借款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支出,但增加的财务费用显然应由股东共同承担。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举债是一种变相地从债权人处取得的财产,当然应当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要求,企业对该项债务可视为已支付一定的对价。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进行建设可以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使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兴办各类乡、镇企业,因此,征用土地,不仅有国家建设项目,也有地方(包括乡村)建设项目和企业建设项目。
为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对乡村企业和农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法律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企业征地权利的限制包括:
(1)兴办乡镇企业的用地,一般应当限定在乡、村企业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应当分别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乡镇企业迁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必须迁移农民新选址建住宅的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2)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准擅自超占土地和改变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3)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内兴办各类乡、镇企业,都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凌乱无序建厂;乡、镇企业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的,必须按城市土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4)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更不能滥用和荒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