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算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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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是员工,其是民事主体中的一种(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七十二条”指出, 法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应诉并参与诉讼活动和执行程序。因此法人是可以成为劳动仲裁和诉讼当事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有权与企业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靠自身劳动能力,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取得报酬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实质上的用工关系,即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就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而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是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要素之一,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双方都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例如,企业法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死亡,其继承人有权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终止: (一)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 (二)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职工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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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企业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员工;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任职的员工;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员工有明确约定的一些人员,都可以认定为企业的员工。具体来讲,企业员工一般应包括:1、企业在编在册的固定员工和合同制员工;2、企业中的临时工、离退休后聘用的人员;3、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和聘用的外方员工、台、港、澳员工;4、企业外派境外、国外工作人员;5、企业吸收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6、按照规定使用的一些“三工”人员等。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员工发生工伤时,无论该用人单位属何种性质,亦无论其员工属何种身份,该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工伤发生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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