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会是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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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体制下,我国设立公司的模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中,有限责公司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占新设企业的90%以上;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设立门槛高、融资功能弱等缺点,仅占新设企业的1%以下。 《公司法》对这两种公司中都设置了监事的职位,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两个章节的规定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产生方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的产生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决定由谁担任监事以及是否将其选为监事。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的产生则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虽然两者都表现为“产生于股东”,但决定程序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产生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直接选举结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则源于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同意”或者“股东认可”的结果。从形式上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产生似乎更依赖于股东的意思表示。

(二)任期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与董事、经理一样,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时间同样受经营期限的限制。即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还受到股东大会更换比例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且,该项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另外,该法条同时规定,股东提出换将申请时,应当提供新任董事、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提名书等相关资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这些更换事项都属于股东大会的议事范围,必须经过股东的“同意”方可产生效力。我们可以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监事实质上具有了“选举”或者“委任”的色彩。

(三)职责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基本职权都由监督权构成。具体包括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的权利。 但是,两者的职责权限还是有差别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则须负责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报告。第二,前者有权列席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后者没有该项权利。第三,前者的职能在于监督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后者的职能除了包括前面所列内容外,还包括对公司成立、收购兼并、清算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核权。第四,对于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经营活动所作出的决策,在前者是有权提出建议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在后者的决策作出之前,监事有权提请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改变或者撤销相应决议。第五,前者对于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起诉的建议;后者没有该项权利,但有权建议提起诉讼或以公司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除上述一般性差别外,在特定的条件下,两者还会发生角色的交叉。这主要表现在下列情形: (1)监事会或者监事与董事会之间就董事聘任事宜发生争执不能协商解决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裁决; (2)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3)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监事的撤销请求权又可能转化为诉权,从而对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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