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理事规定几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 办者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证件)并按要求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三)拟任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住所证明。租房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要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主要设备清单;
(六)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件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确认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要求,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策意见。 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环境保护、金融证券、居民健康、出入境检疫检验等领域以及需要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同时,将审批意见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开户银行帐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