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联营企业吗?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由51%降至49%甚至更低,但不管持股比例如何变化,母公司对子公司都享有控制权,所以子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因为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在财务与会计处理上应当作为同一主体进行核算和报告。
但是,由于存在外部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观察角度等问题,为保持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保护所有者权益,需要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列报,即所谓“并表”。 “并表”的依据在于实体连续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应因会计期间的不同而中断。
无论实际是否连续,只要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现金流出或流入,就应将其列入相应的会计期,进行合理的配比调整。虽然某一时点可能无法确定某一经营活动是来自其本部还是来自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但只要这些活动和发生的费用存在经济因果关系,就必须将其计入相关的时期。否则就会违反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某个子公司不是母公司最可靠的独立财务来源和现金流量源泉,这个子公司就有可能成为父公司的“假儿子”;反之,某个子公司即使拥有母公司51%以上的股份,也不会改变它作为母公司“真女儿”的性质。前者会增大母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后者不会增加母公司的上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