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押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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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一词,经常出现在人们日常的谈论之中,但它究竟是什么呢?从法律角度看,它是一类非常正式的融资交易;从商业视角看,它就是企业将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这里,需要区分“质押”和“抵押”这两个概念。简单而言,“质”是动产,“抵”则是不动产。《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提供其他债务清偿条件,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就是说,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若对债务人有财产保全措施,首先应处置抵押财产(不动产);而若是质押资产(如仓单、股权等),则应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严格而言,只有抵押行为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质押行为只能产生变动的效力,并不直接引起财产的所有权变动。 但这里也存在一个例外情况:《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设定质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五)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根据该规定,如果质押双方有合意且达成书面协议,即使不具备登记程序,也能产生质押的法律效果。 那么,哪些财产可以进行质押呢?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能够提供抵押的,必须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可以转让的财产。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财物,是不能抵押的:

1.不可以抵押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的土地,不得抵押,但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抵押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房地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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