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相互担保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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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作了如下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三)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 (四)以担保为主业,直接或间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保理业务或者经营同业业务。

企业之间互保的行为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间互保的行为应当区分对待。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分为融资担保和履约担保两大类。其中,融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协议;履约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信用证、保函等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履约保证所订立的协议。如果企业间互为担保的对象是上述两类业务中的一种,那么就不属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的范围。

例如A公司与B公司为彼此之间的贸易往来提供履约担保符合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又如C银行与D保险公司的债务偿还提供担保,如果该担保是以未来的保险费收入或银行存款收入作为交付物,则属于上述第四款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如果是以现有存款或现金作为交付物,由于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此类行为,所以此种为企业间互保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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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相互担保,不是违法行为。实践中,企业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大量存在,相互担保也是企业间正常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常见的企业间相互担保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两家企业相互担保。互保中的企业互相提供担保,但不存在其他经济法律关系,相互担保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二是购销合同中的担保。即当事人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约定一方以第三人提供担保作为供货的条件,实际操作中由购货方找一企业作为第三人(也就是供货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想到的担保人)为购货方提供担保,同时,购货方或第三人要求供货方找一企业作为第四人(也就是购货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想到的担保人)为供货方提供担保,从而形成企业间的相互担保。此种情况下的相互担保也是企业间基于经济交往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上述两种情况下的相互担保均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

但应注意,以上所述的相互担保与《担保法解释》中禁止的“当事人相互串通,以担保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禁止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横向担保”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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