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算是关联企业么?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从税收方面来讲,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两个公司都单独核算的情况下 此时,由于生产经营的是同一产品,存在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可能,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了避免逃避税款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对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人账原则——独立核算;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文件也做了规定,即: “企业所属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汇算清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可见,为了实现征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税法原则上允许各独立核算单位(如分公司)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确定缴纳税额。 当然,在独立核算的前提下,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转移定价的手段规避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对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进行调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贷款属于资本性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但是基于独立报税原则,这种支出仍然被允许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过,此支出的扣除不得在将来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予以减少或冲销。
(2)一个公司不独立核算,另一个公司单独核算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和处理,不再赘述。
(3)一个公司不独立核算,另一个公司也不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不独立核算的企业,应并入经营地所在国的纳税人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营地不在本国,则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参股企业,应按照其投资份额或其他分配比例所对应的营业利润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