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逃单位什么意思?
企业出逃的司法含义是指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从注册地址消失,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追诉)的行为 。
简言之,企业(含法人和其他组织)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为目的,离开登记住所地,丧失联系,可以认定为“下落不明”,用法律术语表达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也可以直接向管辖法院起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责任人。
至于什么是“下落不明”,一般理解为公民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离开,失去联系,达到一定期限,即构成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止执行的;….”这就是说,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其财产。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裁定。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办理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