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环境法怎么备案?
这个需要去当地环保局网站,查询一下具体程序,一般是这样的: 1、在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表》;
2、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表》;
3、将填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和受理通知书一起邮寄到环评单位。
4、环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初步评价,并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向环境保护局报送环评文件及基础资料。
6、环境保护局自受理项目环评文件之日起8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文本;
2.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主要设备清单;
9.建设场地地形图(1∶5000);
10.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周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污染源调查表。
一、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制定完成,并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石油专业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当包含环境风险分析与防控的相关内容。对于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与相邻行政区域有关单位和公众进行沟通说明的记录材料可与预案一同备案。相关预案备案受理部门应当相互抄送和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三、已经取得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针对项目的变化组织重新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重新备案。
四、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及时将预案备案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具体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五、受理部门做出“同意备案”决定的,应当在“同意备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一式两份)和企业所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中,受理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还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