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发存托凭证?
对于已上市的企业而言,增发股票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并需经监管部门审批;而发行CDR则只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备案便可进行,手续较为简便。 尽管目前发行CDR和发行A股有相同的审核程序,但在未来CDR试点阶段可能依然会有一定的政策优惠,因此上市公司选择发行CDR方式显然更有利可图。
由于采用存托凭证的形式,国外投资者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可以直接认购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份,而不必经过中间环节。而且,采用存托模式后,原股东既不需要直接向海外投资者发售自己的股票,也不需要为每一笔交易都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大大方便了上市公司,同时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成本。
其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在现阶段能够融资是第一位的。虽然首发上市能获取最大的募资规模,但从操作的难度和成本的考虑,很多公司会选择先申请发行CDR。另外,考虑到目前很多拟上市公司财务不够规范,也存在通过发行CDR的方式规避发行上市条件的嫌疑。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发行CDR可以实现国内企业和国际投资者的直接对接,满足境内外投资人共享中国经济成长红利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中股票的流动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海外融资。
首先,存托凭证的出现离不开经济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一方面推动各国企业走向世界,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全球资金的自由流动。对于一些资金充裕的大国来说,国内投资往往已经饱和,于是有了海外投资的需求。比如,美国市场上的存托凭证中,来自欧洲和日本的存托凭证的数量和发行规模要大的多,而英国市场上的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数量和发行规模要大得多。这是因为,美国资本市场融资能力很强,因此需要到欧洲和日本市场融到更多的资金;而相比之下,英国资本市场要弱得多,因此需要引进美国的更多资金。而存托凭证为海外资金投资外国证券提供了便利。
投资者可以使用本地货币投资,存托凭证交易市场与基础证券市场通常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使用不同的记价货币,存券银行的托管行在交易基础证券时往往不得不使用非记价货币,有可能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但是,为了便于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存券银行往往会承担使用非记价货币购入基础证券所产生的汇率风险,它通过外汇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汇率损失。这样,投资者就不必担心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可以使用本地货币进行投资。
此外,使用存托凭证,投资者可以方便地得到所在国法律保护。投资者在持有和转让存托凭证过程中,其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所在国的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证券发行人在国外,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存托银行在当地的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投资者免除了投资于国外证券可能面临的法律保护局限性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