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罚款应怎么走账?
新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政府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结转相关资产的价值。 对于公司因违法而受到的罚款支出,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其特征为:(1)必须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入,不能以承担债务方式发生; (2)必须属于非经常性项目; (3)应由董事会批准。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超过税法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得扣除或者少扣。企业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会计上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首先,冲减收取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贷记本科目,即: 其次,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应予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等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罚款收入,无论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都应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缴所得税,而不能以罚款收入未超法规为由不予确认或少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