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保罚款怎么计算?
按照新版《北京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违法者将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市政府关于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市对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按日连续处罚”为例,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非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并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法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非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运行,逾期继续运行的,还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还设置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限制出入境等处罚措施,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机关还将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污染持续扩大。 新修订的环评法明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申报不实,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论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环评文件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防治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且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停业、关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巨额罚款:
(一)新建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期完成审批程序的;
(二)生产资料和产品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三)擅自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或者在正常处理条件下,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四)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拒不执行应急停产措施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