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案件北京会受理吗?
“钱宝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传销”案,由于涉案资金流向复杂、参与人员众多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加之当初公安机关对传销案的执法力度有限,因而该案一度成为难啃的“骨头案”。
2016年4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张天陈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9月5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天陈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11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天陈等27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被告单位江苏钱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宝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天陈的组织下,先后成立多家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并设立网站,招募人员,通过发布广告、邀请名人代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线上、线下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至案发时,共向13万余名投资者融资人民币779亿元,未兑付本金180余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钱宝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天陈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不能清偿,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犯罪情节严重。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钱宝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张天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各被告人被扣押、冻结款项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八万四千三百元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赃款赃物。
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一般行为发生地就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主要作案地,犯罪结果地是指主要是集资参与人损失结果发生地。具体可以结合办案实际确定。
所以,钱宝网的集资参与人在北京的,可以到所在地的经侦部门举报,由北京经侦将反映材料及线索汇总后,向办案经侦部门反映,一般案件只会有一个地方立案侦办。
因此,不一定要到南京去立案,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可能只能到南京去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明知道没有真实出资或者实际货款行为,不具备归还资金的能力,仍以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租种植(养)、联合种植(养)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