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从监管的角度,国内有“准人机制”和“业务分类监管办法”。 前者是指只有合格的投资者才能购买私募基金,这些合格投资者要满足一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要求;后者是根据私募基金的不同类型(如证券类、非证券类等),采取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监管。
目前国内的私募基本上都属于证券类,主要指通过发行基金产品的方式募集社会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根据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首次建立了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2004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正式将证券投资公司定义调整为 “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证券投资的机构”,并在后续修订中多次提及私募及私募基金。可见,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私募基金已经算是“老熟人了”。
与公募相比,《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作了较多豁免规定,使私募能够充分发挥灵活优势。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缺乏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私募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此,《基金法》以及后续规则都做出了相应安排——比如,要求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通过建立备案制度,督促管理人合规运作;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投资策略、流程、程序和对策等,指导管理人科学、有序地开展投资工作并控制风险等等。
当然,作为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关,中基协也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行业监管规则。我们处身在这样一个时代,唯有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自身、规范发展,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