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基金的区别?
1、募集方式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其中GP承担管理费及全部有限责任,LP不承担任何管理费用,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委托人把钱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对资产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对投资对象进行管理和运作。 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收取2%的受托服务费;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券商和基金公司等机构的资管部也可以成为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届时按照1.5%左右的成本收取受托管理费。
对于同一资产组合,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计划这两种模式运营的话,前者比后者每年大约节省3%-4%的费用。 对于那些融资规模较大且需要相对灵活的投资策略的公司来说,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可能更为合适;而对于那些资金量较小、对投资收益率要求不高、需要更多保障本金安全的公司来说,则更适合采用信托计划的形式。 目前市场上很多创业团队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发展初期可以节省设立成本,并且可以通过股东结构的设计实现公司控制权保护的目的,同时还能更好的吸引创业者。
2、风险承担机制不同 一般来讲,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整个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负责。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像法人一样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此为单位对外进行投资和运作,在实现收益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果项目运作失败造成损失,首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普通合伙人用个人财产补偿,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这种“先清资,后赔偿”的风险分担原则将风险隔离在有限的范围内,大大降低了风险对债权人(包括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影响。 相比较而言,信托计划的债务风险就要大得多。虽然基金合同会事先约定好各方的义务和权限以及风险分配的原则,但风险终究会集中在某一主体身上——当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当或者市场发生变化使投资受损时,最终买单的往往是信托公司。不过,监管体系比较完善且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能较好地控制此类风险。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与信托计划各有优缺点,选择哪种形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来确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而投资基金不能从事这种投资活动。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实业投资业务时,也同从事其他信托业务一样,是接受有这方面投资意愿的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开展投资活动,为委托人获取投资收益,其本身并不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而投资基金是将自身的基金集中投资于证券等投资对象,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
二、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投资活动和投资基金的管理都是受人之托的投资管理行为,但是,他们受托管理的投资资金形式及投后管理是不一样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既可以是包括资金在内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土地、房屋在内的其他财产,而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的对象仅限于资金(含可以变现的财产)。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财产应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分开,委托人的财产也应与同一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其他委托人的财产形成的信托财产分开,各笔信托财产之间也应分开,以防止相互之间的利益渗透和损益冲减;而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往往只设立一支基金,将所有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混合在一起进行投资管理,形成的投资收益也由基金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
四、信托投资公司对所管理的信托财产,既可以是委托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又可以是自己决定进行管理,在后一种情况下,受托人必须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的具体用途范围和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受托投资业务就属于这种情况;而投资基金一般不存在这种委托人授权管理的问题,管理人只要不超越自己的管理权限,可以自由决定如何运用基金。
五、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既可以是单个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可以是特定目的而设定的集合基金财产,而投资基金为实现既定的投资目的,必须由人数众多的投资者集资形成基金。
六、信托投资业务存续的时间、委托人所缴纳的信托投资金额和受托人的报酬,由信托投资双方协商确定,而投资基金的单位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向管理人要求赎回,或转移到其他基金,基金单位的申购人也可随时按规定的条件购买新单位。
七、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的管理费的确定及投资决策等,必须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公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行为及应公开的事项,必须向广大投资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