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基金的区别?
1、募集方式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其中GP承担管理费及全部有限责任,LP不承担任何管理费用,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产品的方式募集资金,委托人把钱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对资产进行运作,从而实现对投资对象进行管理和运作。 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收取2%的受托服务费;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券商和基金公司等机构的资管部也可以成为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届时按照1.5%左右的成本收取受托管理费。
对于同一资产组合,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计划这两种模式运营的话,前者比后者每年大约节省3%-4%的费用。 对于那些融资规模较大且需要相对灵活的投资策略的公司来说,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可能更为合适;而对于那些资金量较小、对投资收益率要求不高、需要更多保障本金安全的公司来说,则更适合采用信托计划的形式。 目前市场上很多创业团队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发展初期可以节省设立成本,并且可以通过股东结构的设计实现公司控制权保护的目的,同时还能更好的吸引创业者。
2、风险承担机制不同 一般来讲,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整个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负责。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就可以像法人一样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此为单位对外进行投资和运作,在实现收益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果项目运作失败造成损失,首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普通合伙人用个人财产补偿,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这种“先清资,后赔偿”的风险分担原则将风险隔离在有限的范围内,大大降低了风险对债权人(包括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影响。 相比较而言,信托计划的债务风险就要大得多。虽然基金合同会事先约定好各方的义务和权限以及风险分配的原则,但风险终究会集中在某一主体身上——当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当或者市场发生变化使投资受损时,最终买单的往往是信托公司。不过,监管体系比较完善且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能较好地控制此类风险。
总之,有限合伙企业与信托计划各有优缺点,选择哪种形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