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挪用如何追究?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还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取得的基金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以欺诈、伪造材料等违法方式领取了社保基金,除应全额退还不当得利款外,还可能被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造假,将本不具备享有社保条件的人员登记为合法参保人员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但并不会导致劳动者所得的社保基金归于无效。
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责任中,除了行政处罚外,其他责任都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而非刑事诉讼范畴。员工恶意骗保固然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因错误参保所导致的损失(如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