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挪用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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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还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取得的基金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以欺诈、伪造材料等违法方式领取了社保基金,除应全额退还不当得利款外,还可能被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造假,将本不具备享有社保条件的人员登记为合法参保人员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等,但并不会导致劳动者所得的社保基金归于无效。

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责任中,除了行政处罚外,其他责任都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而非刑事诉讼范畴。员工恶意骗保固然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因错误参保所导致的损失(如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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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社保基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社保基金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社保基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谓“不退还”,是指应还而不还,即能退还而拒不退还。不包括因客观原因无法还清的情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根据本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不区分行为人的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一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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