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能进行股权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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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但和PE、VC有很大区别 首先,券商在私募股权方面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本身是机构投资者,对于项目选择和退出更为专业,能够实现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双向匹配;其次,因为有很多基金需要托管,这给券商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根据中基协公布的数据,2017年券商的托管规模排名已经上升至第一位(28.5%),超过第三方基金外包公司,可见其发展潜力巨大。一些新的业务模式,比如母基金(GLP)的模式,也是券商开展PE业务的亮点之一。

目前国内有500多家公募基金,3000多只私募基金,同时还有数量众多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天使投资者,市场广阔。 随着政策放开,券商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进入PE领域将成为可能。 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类似,目前多数券商都设立了资管部门,以管理人的形式开展理财产品发行等业务,同时也开始探索投顾业务,即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投资建议,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创新业务,比如基于债券发行的ABS业务等等。 总体来看,证券公司在拓展表外业务上大有可为,尤其是考虑到其客户基础最为广泛,对资金的成本控制最有经验,在ABS等业务方面又有先发优势,如果能在未来做好业务创新和业务布局,其潜力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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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证监会不允许券商法人自有资金直接介入非包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但可以通过设立直投基金,用基金募集的出资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券商直投”主要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包括新股配售、股票增发和可转债发行的询价配售等。直投基金不得投资于金融、类金融、创业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直投基金实际到资的20%,也不得超过该企业总股本的20%。如单个企业经投资后的股本超过上述限制,直投基金应按照各有权机关的要求采取减资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在境外,经批准的境内外资券商或中资券商境外子公司可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业务,即用在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或者从境外融入,通过开立在境内银行的托管账户,购汇汇回的人民币资金,对境内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试点。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公司可接受特定客户委托,直接或者通过设立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股权基金)的形式,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特定客户应当是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者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特定客户。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业务,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在目前的实践中,只能采取股权投资附加有限个股权回购及担保安排(最多只一个)的形式开展业务,投资用途主要是满足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置土地及炒股票。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员 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指引》等有关规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投资于“权类产品(包括重大债券、优先股、直接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且投资于“投资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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