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诈骗怎么处理?
实践中,对于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件,最后因证据不足不捕,撤案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不在少数,当然也有不少委托贷款诈骗最后被判决的案件,其中不乏无期甚至死刑,鉴于刑法的谦抑性,对于疑似诈骗的,应当先民后刑,不触犯刑法的,以民事纠纷处理,触犯刑法的才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办理以委托贷款诈骗的案件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犯罪的故意。诈骗罪自始至终都是一种主观型的犯罪,即只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如果没有诈骗的故意,则属于民事上的借贷纠纷,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作为律师,要从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发展的过程来进行分析,如果存在先后变化的过程,应当注意时间节点。
二、对于钱款的去向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维度,如果大量用于违法或犯罪活动,或者挥霍,导致款项无法返还的,对于诈骗的故意更具有确定性,如果属于正常的投资经营,只是因为投资失败或者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本付息的则属于正常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三、案发前后行为人的态度,是否具有积极的还款行为,是否能够归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