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标情况说明什么?
1,这个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更说明不了就一定是企业的问题; 2,如果一定要分析的话那就是(仅从字面理解)——政府方认为企业方提供的材料不够真实、准确、完整,有必要进一步开展核查工作以还原事实真相;
3,对于政府方的这种质疑,企业方可以采用的措施和办法有很多,比如聘请律师发函给政府方要求澄清理由、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环评或监测、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等等,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是将争议公开化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4,其实这种情况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是很常见的,特别是现在市场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企业对合法合规性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出现疑似违法违规的情况时能够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责任风险。 不过,我有点好奇的是这位朋友提的这个“情况说明”是你自己写的吗?因为从字面上来看你提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环评文件中的某些数值”,一个是“监测数据存在异常”,这两个所谓的“问题”其实本质上就是一个问题,就是环评文件的环评结论与监测数据不相符,也就是环评文件造假(或者叫环评报告书编制错误)。
我想知道的是,你是怎么得出“企业超标”的结论的?是看了环评报告中某项指标的环评结论是“达标”还是“基本达标”?还是看了环境监测报告中某项指标监测是超标的?如果是前者那肯定不对,后者嘛有可能。 但是你说“该企业已拆除污染设施并停止生产活动”,这个说法好像又是在暗示该企业的环评文件和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该企业实际上进行了自行改造导致排污与环评文件不符。
那么请问你是通过哪些证据来证明企业实际进行的自主改造的呢?是看了该企业的自行申报的环保台账吗?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说明该企业虽然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比较轻微且能够积极主动改正,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减轻处罚,而不是你说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所以啊,这个情况说明只是证明了企业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不能够当然的证明就是企业造成了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