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讯投资上班违法吗?
不合法,属于变相传销行为! 首先该公司没有国家颁发的相关金融牌照和资质认定书,不具备开展任何金融服务业务的能力与资格;其次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支付上线的报酬,是法定传销行为的特征之一,故本案应属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能,采取必要措施,尽快解决传销问题”。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即使华讯投资收取了李先生的费用并向其发放所谓的“理财证书”,也不足以改变其行为传销的性质。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网络传销等新型非法金融活动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因此该案的最终结果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必须看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各类打着“金融创新”“投资理财”旗号的非法集资活动层出不穷,如P2P贷款、众筹融资等。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往往借助互联网技术以极低的成本传播、扩散,且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给公众造成真实可靠的印象,从而获取更多的资金。 如何区分合法的金融机构与非法集资的活动是至关重要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断一个金融交易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关键在于考察经营者的目的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经营者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则该利益即是该行为在本质上所要求的;同时,行为人取得该项收益后是否将其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社会公众对某项金融交易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目的及其所实施行为的结果来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