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按评估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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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有点大。 简单说吧, 土地投资和地产开发不同,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是一类服务于社会的公共产品,和公路、桥梁等类似。因此它的定价不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而是采用成本加成的办法确定。也就是说,尽管土地的市场价格每天都在变化,但是土地的行政划拨价格(即建成土地的价格)基本上是固定的。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概念——这里探讨的土地价格是指土地在出让后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价格,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仅仅指政府以货币形式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地上附着物等所谓的“拆迁补偿费用”。

其次,需要明确一个常识——在我国现阶段,城市用地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划拨方式,农村用地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承包经营方式。这两种方式的改革方向是统一,即在城镇实现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但这个过程应该是渐进性的,否则将出现无法预料的后果。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讨论的土地价格问题就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下价格的比较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进一步分析。

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地随房走”是一种无可非议的正常现象。既然房产已经发生了变动,作为其载体的土地自然应该发生变化,由此带来的费用就是土地出让金。这是由房地产这一资产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历史的原因,土地价格的形成机制并不完善,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在土地资产和房屋资产分开计价的情况下,这种随意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所以进一步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土地交易规则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韶玥辰韶玥辰优质答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是给予批准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是不允许办理出让手续的,是有条件转让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房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其土地收益也随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成交价格一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可以单独计算和收取,也可以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转让价格中,给予增价或者加成,一并收取。

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未办理出让手续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能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更不能不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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