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是如何发展的?
国内最早的有价证券出现在明代,称为“红股票”,用来记录海上贸易的盈亏。清初沿用明制,在海关、盐政等部门设“红股票所”,专门掌管红股票的发行和赎取事务。1864年上海成立洋务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开办资金300万两,这是中国首次由民间资本集资兴办近代工业的例子。
辛亥革命后,民元元年(1912),北京政府颁布《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发行股票作为资本来源,这标志着我国有价证券制度正式确立。 到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政府制定并通过了《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资本须分为等额股份。股份代表对公司所有权的份额。股东只有通过持有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也是从法律上肯定了股票作为融资手段的地位。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往重庆,为加强统制经济,于1941年制定了《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严格管制的方法来加强粮价的控制;同时为了稳定金融、稳定物价,又先后设立了平准基金公司和农本储蓄银行,通过买进卖出等方式平抑物价,实行间接调控。但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还是采取行政手段,直接配置资源。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筹集建设资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关于财政体制的命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得发行国家公债”,作为“动员一切力量,完成过渡时期各项经济建设任务的重要措施之一”。随后,各地相继成立财政信贷机构,负责发行和管理各种公共债券与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等。这些债券大都按照预定计划发行并到期兑付,没有发生恶意拖欠现象。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引入,企业融资也逐渐市场化。1990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后两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制度得以建立起来。此后,国务院陆续发布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市场的运行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发展股市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