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受美国控制吗?
从历史上看,英联邦作为主权国家的联合体的属性远大于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集合体的属性。这一点与美国很不一样。17至18世纪,欧洲各国的殖民地都是由国家直接委派总督进行管理,并没有脱离母国的统治而成为自主的政治实体。
例如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虽然也设立了政府,但一切权力都属国王所有并直接行使;法国在北美洲的殖民地也设立了一个类似内阁的行政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法国派遣,完全受法国管辖和控制的。
与上述两国相比,英国的体制就显得比较“民主”了。它没有直接派遣总督,而是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建立了“代议制”的行政机构。
在英帝国早期,这种代理制主要体现在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统治上----尽管印度总督和西印度群岛殖民地总管(1793年以后)都是皇帝任命的官员,但他们的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他们必须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如果议会认为总督的某项政策或行动违法,就有权命令他停止执行该政策或撤销该项措施。由于英国法律适用于海外领地,所以这些被赋予了广泛权力的代理人实际上很难为所欲为。
这种情况直到1833年为止。当年为了消除奴隶贸易的最后残余,英王颁布《解放奴隶宣言》,宣布将废除奴隶制,同时下令军队进驻圣赫勒拿岛、圭亚那和塞拉利昂等地,以强制实施这项政令。军队进驻后,不但取缔了奴隶贸易,而且还迫使奴隶主的代表签署一项协议,保证不再买卖奴隶以及任何奴隶的子孙后代。
当然,奴隶制的废除并不意味着英帝国的臣民就能享受真正的“公民权利”(这一概念要到20世纪初才被提出),因为他们依然生活在殖民者的统治之下,不能决定自己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殖民地而言,英属殖民地人民确实享有相当的“自治”权。
随着奴隶制的废除,一个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分等级的社会结构也在英属殖民地逐渐形成。地主和领主的精英们组成地方和州议会,并由他们挑选代表进入联邦议会。尽管大部分立法还是由宗主国制定,但这种由当地人士选举产生的代表毕竟使英属殖民地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的性质。
到19世纪中叶,英帝国的许多事务已经不再是像过去那样由君主和个人来决策了,而是逐步变成了有代理人和选民参与的政策制定过程。1865年,澳大利亚发生了排外骚乱,迫使伦敦采取果断措施加强其在殖民地的统治。
早在1849年,为了防止叛乱,英国就曾在加尔各答附近建立了一个军事基地。此后又于1854年和1860年分别占领了缅甸的雅普和丹戎堡,将侵略矛头直指暹罗(今泰国)。1868年开始修建的加尔各答一新德里铁路把英属印度联结成一个经济整体。同一年,印度发生暴乱,造成1800多人死亡。于是,殖民者开始大量屠杀穆斯林,史称“印穆冲突”。
面对印度人民的反抗,英国人强化了在印统治的权力。他们取消了马德拉斯邦和旁遮普邦的一些古老宪法,禁止当地议会辩论涉及“道德和宗教”的问题,并对反英报刊进行禁封。在英属非洲,殖民者们首先在苏丹建立了托勒密王朝,然后通过战争和外交手段,将其势力扩张到乌干达一带。在这一地区,种族隔离和殖民掠夺使得当地人民深受其害。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属殖民地人民为战胜侵略者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大西洋宪章》,战后多个殖民地获得了独立,英属印度也于1947年分治而出,先后成立了独立的国家。 但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新兴民族主义国家大多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而英国本土在经过漫长的和平时期之后却又卷入了来自殖民地的暴乱之中。
上世纪60年代,英国在印度次大陆失去了最后一个殖民地,此前不久它刚在肯尼亚遭遇严重的人质危机。后来人们发现,那些曾备受压迫的民族其实并没有真正获得自由。它们的领袖们在赢得了民族解放斗争后,不仅拒绝承认殖民者造成的伤害,而且还要让本族人民永远铭记这个耻辱,并将这种仇恨延续下去。 时至今天,许多前英属殖民地还不断有人提起旧事,要求英国政府和王室对此负责并做出解释。他们提出的索赔要求高达数十亿美元,这给日薄西山的帝国留下了最后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