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贷款可以核销?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计提并结转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其具体范围如下:
(一)存货跌价准备;
(二)坏账准备;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六)商誉减值准备;
(七)待处理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作其他应收款进行处理:
(一)存货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者生产经营中出现意外事故,造成完全损毁或无法使用的,如报废、毁损等;
(二)固定资产超过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全部或部分价值不可收回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才可以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3号)第六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各种支出,包括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佣金费等,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金融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